七台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发布时间:2018-09-19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产业项目建设,加快经济转型发展,创建优良的经济发展环境,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扶持奖励对象
  新上单体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现代煤化工、石墨及石墨烯、生物和医药、制造与再制造、高端食品与特色农业等生产加工型项目。
  对投资强度大、地方财政贡献大、拉动作用明显的重大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另行研究产业扶持资金。
  第二条投资奖励政策
  (一)新征用地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度拨付相应比例的产业扶持资金。
  1、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至3000万元(不含)的项目,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7%拨付产业扶持资金。
  2、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的项目,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拨付产业扶持资金。
  3、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9%拨付产业扶持资金。
  (二)盘活资产项目和利用原企业土地新上项目,可参照新征用地项目政策执行,已享受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三条财政贡献政策
  (一)新上产业项目,企业从纳税之日起,对地方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的,产业扶持资金连续奖励扶持五年。前三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100%给予奖励扶持;后两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50%给予奖励扶持。
  (二)盘活资产项目,可参照新上产业项目政策执行。
  第四条总部经济政策
  总部企业从纳税之日起,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安排奖励扶持资金。企业所得税按年一次性兑现奖励扶持资金,其他税种按月一次性兑现奖励扶持资金。
  (一)对地方财政贡献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50%一次性兑现奖励扶持资金。
  (二)对地方财政贡献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60%一次性兑现奖励扶持资金。
  (三)对地方财政贡献累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70%一次性兑现奖励扶持资金。
  第五条上市企业政策
  (一)对新引进的企业上市三年后,企业上市前三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100%扶持企业发展;对新引进的企业新三板挂牌三年后,企业挂牌前的三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50%扶持企业发展。
  (二)对我市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直接融资募集的资金80%以上投资在我市的,或通过借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并在我市纳税的,给予企业200 万元奖励;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后,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企业在黑龙江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交易板挂牌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第六条基金支持政策
  为加大扶持企业建设和发展,市政府先后设立新材料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吸引金融机构及民间资本,助力新材料产业和地方实体经济的发展;设立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用于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加强对产业项目建设期、成长期扶持;设立科研担保基金,用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在产学研用实践中涉及到的信用担保事宜。
  第七条贷款贴息政策
  新上产业项目投产纳税后,按照贷款规模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如果改变贷款用途须返回贴息资金。
  (一)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的,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贴息支持,最高30万元。
  (二)1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的,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总额的60%给予一次性贴息支持,最高100万元。
  (三)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总额的70%给予一次性贴息支持,最高200万元。
  第八条收费减免政策
  项目审批期间,对新上产业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00%予以扶持;对新上工业产业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表)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表)评审、项目申请报告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地质灾害、矿产压覆、土地价格评估、文物压覆14项中介服务费由政府全额承担,实现企业“零负担”。
  第九条营商环境政策
  (一)审批服务政策。打造“零障碍”政务服务“直通车”,实行“先照后证”“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推进网上“零见面”登记审批制度。按照“减事项、减要件、减环节、减时限”要求,推行审批和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实现“掌上办公”“掌上办事”。
  (二)子女入学政策。对新上单体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人,其子女可择校接受义务教育。
  (三)企业保护政策。坚持“企业宁静日”制度。除安全、环保监管外,一律不得随意执法检查,如检查需向市政府环境办报告。发挥“微市长”“微区长”“微局长”“微警长”24小时在线平台作用,第一时间解决企业诉求。建立市长与企业家面对面“零距离”沟通协调机制,实行单月早餐会、双月恳谈会、季度问诊会、年度联谊会制度,当好企业“服务员”。
  第十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招商办负责解释,《七台河市鼓励投资促进产业项目建设优惠政策》(七发〔2011〕5号)、《七台河市鼓励投资促进产业项目建设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七发〔2013〕6号)、《七台河市产业扶持资金实施暂行办法》(七发〔2016〕2号)文件未执行完的继续执行,其他条款同时废止。勃利县、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