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黄金十条”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9-11-14

编者按:

近年来,七台河市委、市政府致力于打造“全省政策最优、周边服务最好”的营商环境,先后出台了系列“黄金十条”政策,并根据国家、省、市政策变化适时进行调整,深受投资者欢迎。为进一步宣传系列“黄金十条”政策,提升政策的影响力、透明度、熟知率,便于投资者和广大群众宣传、运用与监督,本报今天对系列“黄金十条”政策进行集中刊载。

七台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产业项目建设,加快经济转型发展,创建优良的经济发展环境,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扶持奖励对象

新上单体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现代煤化工、石墨及石墨烯、生物和医药、制造与再制造、高端食品与特色农业等生产加工型项目。

对投资强度大、地方财政贡献大、拉动作用明显的重大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另行研究产业扶持资金。

第二条投资奖励政策

(一)新征用地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度拨付相应比例的产业扶持资金。

1、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至3000万元(不含)的项目,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7%拨付产业扶持资金。

2、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的项目,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拨付产业扶持资金。

3、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9%拨付产业扶持资金。

(二)盘活资产项目和利用原企业土地新上项目,可参照新征用地项目政策执行,已享受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三条财政贡献政策

(一)新上产业项目,企业从纳税之日起,对地方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的,产业扶持资金连续奖励扶持五年。前三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100%给予奖励扶持;后两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50%给予奖励扶持。

(二)盘活资产项目,可参照新上产业项目政策执行。

第四条总部经济政策

总部企业从纳税之日起,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安排奖励扶持资金。企业所得税按年一次性兑现奖励扶持资金,其他税种按月一次性兑现奖励扶持资金。

(一)对地方财政贡献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50%一次性兑现奖励扶持资金。

(二)对地方财政贡献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60%一次性兑现奖励扶持资金。

(三)对地方财政贡献累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70%一次性兑现奖励扶持资金。

第五条上市企业政策

(一)对新引进的企业上市三年后,企业上市前三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100%扶持企业发展;对新引进的企业新三板挂牌三年后,企业挂牌前的三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50%扶持企业发展。

(二)对我市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直接融资募集的资金80%以上投资在我市的,或通过借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并在我市纳税的,给予企业200万元奖励;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后,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企业在黑龙江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交易板挂牌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第六条基金支持政策

为加大扶持企业建设和发展,市政府先后设立新材料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吸引金融机构及民间资本,助力新材料产业和地方实体经济的发展;设立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用于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加强对产业项目建设期、成长期扶持;设立科研担保基金,用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在产学研用实践中涉及到的信用担保事宜。

第七条贷款贴息政策

新上产业项目投产纳税后,按照贷款规模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如果改变贷款用途须返回贴息资金。

(一)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的,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贴息支持,最高30万元。

(二)1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的,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总额的60%给予一次性贴息支持,最高100万元。

(三)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总额的70%给予一次性贴息支持,最高200万元。

第八条收费减免政策

项目审批期间,对新上产业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00%予以扶持;对新上工业产业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表)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表)评审、项目申请报告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地质灾害、矿产压覆、土地价格评估、文物压覆14项中介服务费由政府全额承担,实现企业“零负担”。

第九条营商环境政策

(一)审批服务政策。打造“零障碍”政务服务“直通车”,实行“先照后证”“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推进网上“零见面”登记审批制度。按照“减事项、减要件、减环节、减时限”要求,推行审批和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实现“掌上办公”“掌上办事”。

(二)子女入学政策。对新上单体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人,其子女可择校接受义务教育。

(三)企业保护政策。坚持“企业宁静日”制度。除安全、环保监管外,一律不得随意执法检查,如检查需向市政府环境办报告。发挥“微市长”“微区长”“微局长”“微警长”24小时在线平台作用,第一时间解决企业诉求。建立市长与企业家面对面“零距离”沟通协调机制,实行单月早餐会、双月恳谈会、季度问诊会、年度联谊会制度,当好企业“服务员”。

第十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经济合作促进局负责解释,《七台河市鼓励投资促进产业项目建设优惠政策》(七发〔2011〕5号)、《七台河市鼓励投资促进产业项目建设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七发〔2013〕6号)、《七台河市产业扶持资金实施暂行办法》(七发〔2016〕2号)文件未执行完的继续执行,其它条款同时废止。勃利县、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可参照执行。

七台河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培育总部企业,加快转型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依法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的总机构,同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新引进的域外企业,对地方财政年贡献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并且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我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统一汇总纳税;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2家,其中,域外分公司不少于1家,域外分公司对地方财政年贡献不能少于50%。

(二)享受政策的企业须承诺3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励扶持资金。

二、奖励扶持办法

总部企业从纳税之日起,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安排奖励扶持资金。企业所得税按年一次性兑现奖励扶持资金,其他税种按月一次性兑现奖励扶持资金。

(一)对地方财政贡献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50%一次性兑现奖励扶持资金。

(二)对地方财政贡献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60%一次性兑现奖励扶持资金。

(三)对地方财政贡献累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70%一次性兑现奖励扶持资金。

(四)对地方财政贡献大、拉动作用明显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研究奖励扶持资金。

三、高管人才奖励

新引进总部企业对地方财政年贡献累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副高级职称以上高级专家,每个总部企业不超过10名,按照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奖励。

四、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填写《七台河市总部企业认定表》,提供营业执照及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纳税证明和年度财务报表(含分公司),到市经济合作促进局申报、备案。

(二)审核。由市经济合作促进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予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市、区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共同兑现奖励扶持资金。

五、优化服务环境

凡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市政务服务中心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全程代办,真正达到“服务受理零推诿、服务方式零距离、服务质量零差错、服务结果零投诉”。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勃利县可参照执行。

七台河市招商引资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招商引资积极性,鼓励支持全民参与招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新引进域外投资项目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以下简称引资人。

第三条引资人确定。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如投资者确认两个及以上的引资人,视为招商团队。

第四条奖励办法。

(一)引资人的奖励。对新引进的项目,从纳税之日起一年内地方留成部分达100万元以上的,对引资人连续奖励三年,作为招商引资费用。第一年,按企业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给予奖励;第二年,在上年企业纳税基数上新增部分地方留成的20%给予奖励;第三年,在第二年企业纳税基数上新增部分地方留成的20%给予奖励;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总部企业的扶持。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扶持企业发展。

(三)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扶持。对新引进的企业上市三年后,企业上市前的三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扶持企业发展;对新引进的企业新三板挂牌三年后,企业挂牌前的三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扶持企业发展。

(四)党政干部的奖励。对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党政干部给予行政奖励。

第五条奖金来源。奖励资金由市、区(县)收益财政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认定程序。由市经济合作促进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区(县)政府及经开区(高新区)等部门,联合成立认定小组,共同现场勘查。具体按《七台河市招商引资目标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奖金申领。招商团队申领奖励资金,无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投资人需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励资金分配由招商团队自行商议。

第八条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七办字〔2014〕4号文件中目标奖惩第二条,对项目引资人奖励同时废止。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合作促进局负责解释。

七台河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市委“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速新旧动能转换,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加快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积极培育发展新动能”的总体要求,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煤城经济转型发展和全面振兴,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重点推进“六大产业”发展,培育壮大转型发展新动能,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对在我市新注册创办并通过国家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驻国有孵化器免三年房租,并一次性给予5万元科技企业创业扶持资金,除按国家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175%加计扣除政策外,优先给予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扶持。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力度,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除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外,给予一次性50万元产业扶持资金,力争到“十三五”末实现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倍增。

第二条加快创新载体建设。大力打造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四级全产业链创新载体,市及县区政府要优先将闲置资产用于创办孵化器,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等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各类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经费,用于改善基础服务条件和奖励科技服务人员。

第三条加大科技园区建设力度。推动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升促建,建设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大对各级科技园区的扶持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区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扶持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特色产业基地和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扶持资金。

第四条支持科技型企业建立研发机构。鼓励引导科技型企业自建研发中心,或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作,联合共建研发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金资助。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市建立研发分支机构,对建立后正常运行开展工作的研发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的资金资助。

第五条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科技型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对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含)万元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3%以上,并已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其研究开发经费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对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5%以上,并已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其研究开发经费的20%,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鼓励企业或个人自主研发,对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给予1000元/件补助资金,授权后给予5000元/件补助资金;申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后给予2000元/件补助资金。

第六条加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大力培育和发展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资金。对购买省内外科技成果或将科技成果在我市进行技术交易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按照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50万元以下的,给予其20%的资金补助;超过50万元的(含50万元),按照国家和省奖励政策,给予1:1配套资金补助;对同一年度同一技术交易项目的双方给予单方面资金补助,另一方不再享受资金补助。

第七条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扶持力度。设立由财政出资一定数额的担保资金,对高校院所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出现的风险提供担保,确保科技成果顺利转化。加快推进石墨烯新材料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到2020年,力争完成与50所大学对接,每所大学给予20万元扶持资金及一定数量的石墨烯(宝泰隆提供),研究成功的石墨烯应用成果优先在我市落地转化。对引进的外埠重大科技成果项目,按研发投入的30%给予经费支持,最高500万元。

第八条鼓励科技型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科技型企业及团队参加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的,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资金;参加省级创新创业大赛的,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资金。鼓励科技型企业建立科技创新团队,对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团队的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

第九条支持科技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在我市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入驻国有孵化器的提供3年办公场所租金减免支持。其主营业务是围绕科技服务的,按其主营业务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5万元。

第十条引进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加大对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引进力度,对引进的两院院士,除每人每月享受10000元津贴外,并给予院士工作站一次性100万元资金资助。力争到2020年,培育100名左右既掌握科学技术又熟悉市场规则,在相关领域开创技术新路径、商业新模式、产业新质态,对我市实施创新推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起到引领示范作用的企业家人才。

中共七台河市委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最大限度激发全市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努力营造人尽其才的新局面,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推进人才引进

凡符合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引进域外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教育、卫生10年)以上工作合同,工作有成效,合同期限内享受以下政策。

(一)直接引进

1.对引进的博士、博士后及副高职以上科研人才在站(基地)工作期间,每人每月享受2000元津贴;可为其提供人才公寓周转房。

2.引进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等由教育部确认的“985工程”院校在编在岗教职工,事业单位可提职调动,副处级领导干部安排到正处级领导岗位;正科级领导干部安排到副处级领导岗位。符合调任条件的,可调任到机关工作,一年后,特别优秀的可破格提拔。按照任行政级别可享受相应政策待遇。任正处级领导岗位给予10万元安家费,每人每月享受5000元津贴;任副处级领导岗位给予5万元安家费,每人每月享受3000元津贴。

3.引进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给予10万元安家费,每人每月享受3000元津贴;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给予5万元安家费,每人每月享受2000元津贴。

4.引进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等由教育部确认的“985工程”院校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高考均为一批次A段录取,不含定向、委托培养)。博士可任市直及区县企事业单位正科级领导职务;硕士可任市直及区县企事业单位副科级领导职务;本科生可直接进事业单位。试用期一年,试用期结束后,任职满一年,特别优秀的可破格提拔。博士生给予5万元安家费,每人每月享受3000元津贴;硕士生给予3万元安家费,每人每月享受2000元津贴;本科生每人每月享受1500元津贴。

5.引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给予5万元安家费,每人每月享受2000元津贴。

6.引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3万元安家费,每人每月享受1500元津贴。

7.引进“211”工程及艺术、体育类院校一批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享受1000元津贴。

8.引进黑龙江省内高等院校和七台河籍全日制统招本科毕业生可放宽到二批次A段,直接落实事业编制,不享受津贴待遇。

9.凡是由省委组织部统一招录的定向选调生,按照资格条件享受相应人才政策待遇。

10.引进特殊岗位或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降低学历要求,但不享受津贴待遇。

11.凡引进的人才,其人事关系落到事业单位的,如有编制,可直接核编;若没有编制,但特别急需的,可不受编制限制,其人员不进入机构编制平台,工资来源为当地财政支出,标准按事业单位中同类人员标准确定。愿意到乡镇工作的,可直接转正定级,其薪级工资可高定一级。

(二)柔性引进

12.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建站科研(产业扶持)资助;对新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建设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建设资助。对进站(基地)从事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的,进站博士、博士后及副高职以上人才一次性分别给予科研启动经费5万元。

13.引进具备突破重大技术问题能力的创新创业团队,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经市人才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认定,最高可给予30万元人才经费资助。

14.凡带专利项目到我市创业发展,给予专利持有人每月不少于2000元津贴。同时,财政部门给予2年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贴息资金支持,项目投产后连续3年按地方税收30%返还,并享受招商引资政策。

15.企业引进的符合全市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需要,能够解决企业生产、技术难题的优秀人才,给予5万元补助,由同级财政和企业按50%比例共同解决。

16.引进其他相关人才,为我市提供技术咨询、业务指导、项目创新等智力支持的,按照实际服务月数,结合直接引进人才的有关条款,每月给予不高于3000元的补助。

17.对省直厅局、高等院校等省级以上部门到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挂职的副处级以上干部(挂任职务),因人设岗,人岗相适,并可高挂一级职务。给予每人每月4000元生活补贴,挂职期1年。

18.引进目录范围外的急需紧缺特殊岗位人才,待遇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标准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二、做好人才培养

(一)对新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人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二)依托“国家现代农村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每年选送部分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到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免费培训,加速培育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土专家”、“田秀才”和“致富带头人”。每年评选10名农村实用人才,市财政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

(三)对掌握重点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的科研人员,申请市级科研项目不受年龄限制。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单位和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及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四)在市级拔尖人才、市级领军人才梯队、农村实用人才评选中,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等陈旧观念,抓紧培养造就青年英才。在市级重点科研项目申报评审中,同等条件的向35周岁以下青年人才倾斜。同时,在全市人才队伍中开展“百名专家下基层挂职锻炼服务群众活动”和市级拔尖人才“五个一活动”,在实践中锻炼和培养人才。

(五)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进行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学习(签署学习结束后继续为我市服务协议)的,保留原职级和工资福利待遇,取得国家承认学历或学位后,继续为我市服务满5年以上的,由所在单位或部门核销全部学费。

三、落实人才评价使用

(一)对特别优秀的高技能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基层党组织要将他们列为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

(二)贡献突出的党政人才和有一定技术成果

的技术人才要列为重点培养对象,优先提拔使用。

(三)对有特殊贡献的各类人才,经考核符合条件可以破格纳入市级拔尖人才或市级领军人才队伍,享受津贴待遇。

(四)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前3人)以及取得本行业、本专业突破性重大创新成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随时向省人社厅申报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积极推进中小学、中职和技工学校中、高级职称制度改革,提高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发挥职称评聘在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中的重要作用。

(五)完善市级领导联系人才制度,强化沟通交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人才先进事迹,进一步营造人人关爱人才的良好氛围。

(六)建立引进人才的评价考核机制,定期对各单位引进人才进行考核评价,对作用发挥不好、表里不一、不适应现职岗位的引进人才按规定取消待遇。

四、强化人才激励保障

(一)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规定获得报酬。支持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在市内创业,离岗3年内返回原单位的,连续计算工龄并保留原聘专业技术岗位。对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能在短时间内形成良好经济效益的优秀科技创新项目,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资助。

(二)落实高管人才奖励。新引进总部企业,对地方财政年贡献累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副高级职称以上高级专家,每个总部企业不超过10名,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奖励。

(三)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的科研人员、高技能人才参与技术入股。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取酬,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修订后的《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市、区县政府要将人才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保持投入的适当增长。鼓励企事业等用人单位设立人才发展资金,加大人才开发投入力度。

(五)完善人才公寓的服务和管理功能,建立健全引进高端人才住房使用制度,高标准为引进人才提供住房保障。

(六)对引进人才服务期未满,因工作需要,经用人单位和接收单位同意,在我市区域内正常办理调动手续,继续享受人才政策,合同可重新签定,服务年限累加计算。

(七)开通绿色通道。为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医疗服务,开展健康体检。对引进招聘的人才,其配偶、子女可对口(机关事业单位有空编)随调随迁,人社、教育等部门及时帮助办理调动安置、就业、入学等事宜。开通高层次人才服务热线,积极为各类人才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人才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以往关于人才政策方面的文件同时废止。

中共七台河市委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实现就业优先政策,切实做好全市促就业创业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设立七台河市促进就业创业资金,由市财政筹集,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各项补贴、奖励等支出。

第二条吸引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或30周岁以内)与民营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人员,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本科毕业生5000元,专科毕业生3000元,按月支付,一年内支付完毕,每人只享受一次。(市人社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第三条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或30周岁以内)、去产能转岗职工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按每吸纳1人补贴1500元标准,给予小微企业一次性岗位奖补。(市人社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第四条支持高校毕业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创新创业。高校毕业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首次在市辖区创办小微企业及从事个体经营,初创主体为注册3年之内,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租赁房屋生产经营的给予最多2年的房租补贴,标准为6000元/年;自创办企业之日起5年内,纳税地方留成部分100%奖励扶持创业企业。(市人社局负责,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政府配合)

第五条各区县都要建立大学生和转岗职工创业孵化园区,鼓励支持有关职能部门建设创业孵化园区,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将闲置房屋改建为创业孵化基地,市政府给予奖补20万元,被评为市级示范园区的奖励10万元。特别要支持平台经济、数字经济、夜经济、文旅经济、网红经济等新经济新业态发展,创造新岗位拉动就业。(各区政府、市人社局负责,市工信局、市商务局配合)

第六条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强化社区就业工作,把各种就业创业资源融入社区,对接服务社区居民。社区劳动保障平台要做好辖区劳动力调查、就业失业实名登记、就业创业服务等工作,对重点群体跟踪服务。每年评选表彰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社区负责人和劳动保障协理员,奖励每人2000元。(各区政府、市人社局负责)

第七条对带动就业有成效、市场及企业有需求、没有纳入职业资格目录的培训专业,经审核批准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每年有计划的组织有潜力的创业者和有关人员外出培训考察学习或请进来培训指导服务,所发生的交通、住宿、授课费用,由促进就业创业资金支付。(市人社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第八条鼓励支持职业技师学院、职业培训机构和设置培训机构的企业承担开展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及创业者,培训合格的给予生活费补贴,每天补助20元,补贴期限最多不超过15天,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培训生活费补贴。(市人社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第九条每年选树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典型,每人奖励1万元,发挥创新创业典型的带动作用。发挥创业导师队伍、商会协会组织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对各类创业者、大学生和转岗职工创业就业传帮带贡献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市人社局负责)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内容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制定。勃利县可参照执行。

七台河市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的总体要求,按照国家和省金融工作会议明确的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发挥金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有效应对经济金融形势,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我市经济金融良性健康发展,现就我市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新抵(质)押融资方式。金融机构一要合理设定抵押物。督导银行机构立足现实、在覆盖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提高企业不动产融资抵押率,提高企业信贷融资可得率;严格控制银行机构过低压减抵押物行为,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物权资产。二要提高土地融资价值。支持符合条件的划拨土地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变更为国有出让土地,实现可融资的要求。积极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有效释放农村物权。三要支持开展顺位抵押业务。对企业风险可控的续贷和再融资业务,国土和房产部门要为金融机构和企业开通专门通道,优化办理流程,采取抵押资产不解封、延长抵押登记期限的办法,支持企业完成续贷转贷业务。四要全面开展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通过应收账款抵押、让售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五要积极开展动产权益抵(质)押贷款工作。大力推广合同、订单、期权、债权、股权、专利及品牌资产等权益抵押,积极开展大宗商品、机器设备、运载工具等动产抵押,探索建立集中统一的动产、权益抵押平台。(此项工作由市人民银行、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银监分局、金融办、自然资源局、房产局、农业农村局配合)

二、减轻企业还贷压力。金融管理部门要引导银行机构制定精准度较高、因企而异、有实际效果的信贷投放措施,满足不同企业的信贷需求。一要建立良性的贷与还机制。督导银行机构合理设定贷款期限,提高贷款期限与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的匹配度。丰富完善贷款品种,综合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展期贷款、分期还款等多样化手段,减轻企业还款压力。二要落实国家无还本续贷政策。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企业,银行机构要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经审核合格后办理续贷,减少不必要的“倒贷”,减轻企业财务负担。三要实行贷款企业分类管理。建立企业分级管理名录,逐步调整企业准入、评级、授信等信贷标准,针对我市产业特点,进一步增加贷款额度,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四要组建债权人委员会。针对金融债务规模较大、对我市金融风险影响较大,或者是我市确定的重点企业出现暂时困难的,组建成立债权人委员会,主要任务是遵循债权人的共同意愿,合法公正地处置债务关系。金融债务重组期间,银行机构不得随意停贷、抽贷,对于不加入债委会、拒不执行债委会决议、拒不履行债务重组方案或采取其他措施影响债务重组顺利推进的银行机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采取监管措施。(此项工作由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共同负责,市金融办及相关部门配合)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金融管理部门一要规范服务收费行为。督促银行机构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规定,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加大“融资环节扁平化”改进力度,整治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等层层加价行为;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缩短企业融资链条。二要为企业减费让利。对诚实守信、经营稳健的企业,银行机构要在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度优惠,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要不高于省内平均水平;涉农贷款利率在全部利率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能超过10%。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合理降低企业担保费率,政府独资、控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5%。三要开展监督检查。将不合理收费治理列入年度监管检查计划,督促银行机构全面执行服务收费政策规定,对违规收费行为要采取监管措施。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引导会员改善金融服务,增强社会责任感。(此项工作由银监分局负责,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配合)

四、强化企业融资对接机制。把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做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突破性问题加以解决。一是建立金企对接的推进机制。成立由市金融办牵头,金融管理部门、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共同参加的融资信贷工作推进组,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不同范围、不同产业、不同业态的金企对接活动,主要解决“信息不对称”和“贷款难、难贷款”问题。对融资困难的企业,由市金融办会同工信委、商务局、农牧局、人民银行和银监分局等单位到企业进行会诊评估,现场帮助解决企业融资需求。二是增强金融服务的主动性。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每季度都要组织银行机构,分析研判全市的经济金融形势,确定解决企业融资难题的路径和方案,因企施策满足不同企业的信贷需求。同时,银行机构要积极开展对上争取工作,取得适合我市实际个性化、差异化的政策支持,力争在信贷额度、项目、利率等方面给予倾斜。(此项工作由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分别负责,各相关单位配合)

五、培育发展金融市场主体和金融中介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引进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用评级公司等分支机构,不断丰富我市的金融市场。一是积极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我市新设立的银行业分支机构,视其投资规模和纳税额度按我市招商引资政策给予扶持;同时给予办公场所和政府性资金存款支持。二是建立多层次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积极引进和发展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推动中小银行机构坚持支农支小市场定位。鼓励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赁公司、担保机构等法人组织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业务、农业租赁金融公司、农村金融合作公司等小型农村金融组织。对新建农村金融组织,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后,给予每户20万元的资金扶持,由市和区(县)财政各负担一半。积极稳妥地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三是积极引进信用评级机构。引入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评价小微企业,建立政府扶持、银企互惠、信用评价的信贷新机制,对获得信用评级的小微企业给予20%的费用补贴,市和区(县)财政各承担一半。金融机构对获得信用评级的小微企业在授信审批和贷款期限、额度、利率等方面提供优惠支持,解决小微企业“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四是建立贷款保证保险服务体系。建立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服务中心,通过保险、银行、资信评级机构合作,为初创期和轻资产的电商、微商等小微企业,提供无抵押、纯信用的融资服务。对运用贷款保证保险的小微企业给予综合费率30%的补贴,市和区(县)财政各承担一半。(此项工作由市金融办负责,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和区县政府、保险机构配合)

六、提高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能力。一是支持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强上市和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建设,推动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直接融资募集的资金80%以上投资在我市的,或通过借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并在我市纳税的,给予企业200万元的奖励;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后,给予企业50万元的奖励;企业在黑龙江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交易板挂牌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奖励。对我市非上市公司成功发债或租赁融资的,融资或发债1亿元以上的给予企业10万元补贴,5亿元以上的给予企业30万元补贴。二是鼓励城投公司支持企业融资。在依法合规、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可继续承接各类政策性贷款或发行各类债券,重点对我市确定的重点产业或“五头五尾”加工企业开展股权投资或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固定资产收储与处置等业务。城投公司发行的企业债或为我市企业担保发债,额度在5亿元以上奖励城投公司10万元,10亿元以上奖励20万元,20亿元以上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奖给城投公司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及其它相关人员,也可用于信息化建设、改善办公条件等方面。三是发挥证券业在资本市场的专业优势。对帮助我市企业实现首发上市的证券公司及个人奖励2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成功的证券公司奖励5万元。支持证券公司为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证券化等融资服务,为企业成功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的证券公司奖励10万元。四是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在我市开展信贷租赁业务。通过金融租赁方式为企业融资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租赁公司10万元,1亿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对科技型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按照综合费率的30%给予租赁费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此项工作由市金融办负责,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投融资公司配合)

七、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能力建设。一是大力发展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强化政府政策性担保公司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不断扩大担保范围,增强信用实力,提升承保能力。将市鑫河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提高到2亿元,以后每年增加5000万元,达到5亿元;县勃鑫担保公司提高到1亿元,以后逐年增加达到2亿元以上;各区(含金沙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根据需求情况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为辖区内的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二是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融资担保机构。按着《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要求,鼓励国有资本、金融资本注入我市有资本实力的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组建成立混合所有制的担保机构,提高商业银行合作准入率。三是引进省农业担保公司来我市开展业务。由市和县各出资1000万元,设立与省农业担保公司共管的专司农业的惠农担保基金,与银行机构合作开展“三农”贷款业务,为“三农”解决贷款抵押物不足的问题。(此项工作分别由市财政局、勃利县政府、市金融办分别负责,银监分局、各区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城投公司配合)

八、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考核力度。为促进全市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每年对考核优秀的金融机构进行褒奖。一是银行业。按照《七台河市促进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方案》,进一步激发银行业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重点考核驻我市各商业银行机构年末贷款余额、当年净投放额、投向比重、贷存比及与全省十二地市贷款平均增幅比等指标,评选出特别贡献奖1家,奖励20万元;优胜奖1家,奖励15万元;优秀奖3家,各奖励10万元。未评选为优秀以上档次的银行机构,以上年末贷款余额为基数,每增加1000万元贷款奖励1万元,至多奖励5万元。信贷投放增幅和存贷比达到全省平均值以上的商业银行机构才能参加优秀以上档次的考核奖励。驻我市银行机构信贷投放增幅和存贷比达到全省平均值的,奖励银行业管理部门各10万元,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奖励1万元;未达到全省平均值,但比上年末贷款增加,给予5万元的奖励;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增加一万元,至多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奖给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也可适当用于加强信息化建设、改善办公条件等方面。未在我市开办银行网点的外埠商业银行在我市开展信贷业务,非低风险贷款累计投放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在年度内可累计叠加。二是保险业。落实好《利用保险资金支持“三农”加快发展试点实施方案》(七政办发〔2017〕19号),扩大“政融保”和“政银保”实施范围,推动各家保险机构在我市开展险资直投,与银行机构合作开展保险理赔等业务,支持“三农”经济、转型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信贷投放,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机构给予1万元奖励,在年度内可累计叠加。积极推广采矿业和危险化学品等生产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和环境污染责任险,有效维护企业利益和职工权益,提高企业防灾救灾能力,给予投保企业10%的保费补贴,由各县区负责承担。三是发挥政府性资金激励作用。根据各商业银行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以政府性资金存款为引导,确定政府性资金存放比例,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的力度,有效提高政府性资金使用效益。(此项工作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分别负责,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市房产局、市人社局、市农牧局、公积金办、城投公司、保险业协会配合)

九、探索发展互联网金融。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产业,引进、扶持互联网金融企业,鼓励和推动传统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金融转型升级,鼓励和支持互联网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开展融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支持企业与国内合规领先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融资。凡我市企业获得非银行机构互联网金融信贷支持的,融资成本高于银行机构浮动利率上限之外部分标准的,市财政给予30%的贴息扶持。(此项工作由市人民银行负责,银监分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配合)

十、有效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一要加大防范和排查工作。按照《七台河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规程》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资金链的风险监测,对信贷风险进行排查,制定和完善金融风险处置预案。对于出现信贷风险的企业,各区县要早介入、早协调,避免信贷风险进一步传导、扩大,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二要积极处置和打击非法集资。落实好《七台河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加强司法部门与金融部门联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高息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和恶意逃废债、贷款欺诈行为。开展金融债权案件清理执行专项活动,加大金融积案执行力度,切实维护金融债权。三要建立线索举报奖励机制。按照《黑龙江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综合治理考核评价细则》(黑处非发〔2017〕12号)文件要求,建立防范非法集资的群众举报电话,发动群众搜集线索,对查实的线索按涉案金额的千分之一予以奖励。同时建立民间融资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有效防范和处置民间融资风险。四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七台河公众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公开“失信黑名单”,采取限制失信人员出境和高消费等措施,打击逃废债行为,创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此项工作由市金融办负责,各区县政府、市公安局、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配合)

七台河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暂行办法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着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不断提升和增强民营经济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放开竞争性经营行业和投资领域,鼓励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进入全部行业和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行政审批模式,全面实行“一窗受理、一城通办、一网通办”,产业项目并联行政审批事项32个工作日办结。建立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审批环节行政事业费实行“零收费”。提高商事登记便利化程度,实行“23证合一”制度。(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编办、法制办、市场监管局、物价局配合)

第二条壮大市场主体。对技术改造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投产纳税后按技术改造投资额给予5%一次性补助,最高300万元。对经过认定的“国内首台(套)产品”,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对我市企业引进域外上市公司投资建厂或参股控股我市企业的,按投资额或股份额度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新增电量,实施电价财政补贴政策。年新增用电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补助标准为0.01元/千瓦时;年新增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以上的,补助标准为0.02元/千瓦时;年新增用电量3000万千瓦时以上,补助标准为0.03元/千瓦时,使用自备电厂电量除外。(工信局牵头,财政局、市经济合作促进局、税务局、供电公司、七矿电力公司配合)

第三条做强骨干企业。年纳税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认定为骨干企业。以骨干企业上一年对地方财政贡献为基数,新增500万元以上按新增部分50%一次性兑现扶持资金;新增1000万元以上按新增部分60%一次性兑现扶持资金;新增2000万元以上按新增部分70%一次性兑现扶持资金。对地方财政贡献大、拉动作用明显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研究骨干企业扶持资金。(工信局牵头,财政局、税务局配合)

第四条鼓励开拓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拓展销售渠道,对线上销售本地产品超过1000万元的,第一年按对地方财政贡献100%奖励,第二年按70%奖励,第三年按50%奖励;加大对外贸进出口企业扶持力度,年进出口额同比增长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年进出口额同比增长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增的外贸进出口企业,当年进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商务局牵头,财政局配合)

第五条推进两化融合。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积极推进“互联网+”融合发展,对符合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特征且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竣工项目,按照项目投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支持劳动密集型中小微企业通过单体机器人、自动化控制设备进行智能技术改造,按设备购置费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最高为30万元。对新注册符合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特征且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地方财政年贡献100%给予补助。(工信局牵头,财政局、税务局配合)

第六条实施品牌战略。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或国家质量奖及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和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市级诚信示范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场监管局牵头,财政局配合)

第七条支持平台建设。对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创业园区、创客空间、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等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且入驻企业达到10户以上,一次性给予10万元运营补助;对获得省级认定的每户给予20万元运营费补助;对获得国家级认定的每户给予50万元运营费补助。(工信局牵头,人社局、商务局、科技局、财政局配合)

第八条加大资金扶持。将七台河市中小型工业企业贷款周转金扩大到1亿元,周转额度每户最高2000万元。设立2亿元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用于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加强对产业项目建设期、成长期扶持。

第九条引进投资基金。对引进的投资基金公司按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额度的1%给予资金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金额300万元。投资基金自盈利年度起三年内,对地方财政年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该年对地方财政贡献80%给予奖励;对引进的基金公司管理人才个人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0%奖励。

第十条提升企业家素质。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每年安排100名民营企业家,赴国内外开展多专题、多形式培训,培训费用全额补助。设立企业家大讲堂,每月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到我市进行专题培训和现场指导,全方位提升企业家综合素质。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煤炭开采、洗选及其它受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除外。

七台河市促进电子商务大发展快发展暂行办法

为促进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构建全产业链电商支撑服务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免费提供电商创业场地。全市规划布局以“创客街区”为引领的“一区十园”,十园是苗圃园、农创园、电子商务产业园、互联网产业园、科创园、双创园、微创园、青创园、龙创园和数创园,为企业免费提供创业场地和保姆式服务。规范发展东起景丰路,西至花园东路,北起旭日街,南至大同街(含创业空间)的“创客街区”,街区内免费WIFI全覆盖。规划共享停车、创客公寓和创客读书会,推广移动支付、智慧投递、智慧门牌等新商业业态。鼓励发展人工智能(AI)、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场景体验、新零售等新商业模式,为入园企业在东北亚商场免费提供展示体验场地。

第二条免费提供仓储用地服务。市本级整合闲置资源提供2万平方米仓储用地,对园区内需要仓储的电商企业,经审核,提供三年免房租政策。设立快递揽件服务中心,为电商协会会员快递企业提供三年免租办公场所;设立小微电商企业货物集散地,为在本地注册公司的网商、微商,经审核依据规模提供15-30平方米的仓储办公地点,免租金三年;设立成长型电商企业货物临时转运中心,经审核,依据规模提供200—3000平方米的临时仓储,免租金三年。

第三条成立电商创业投资基金。设立七台河市电子商务创业投资基金,首期募集资金3000万元。其中市城投公司出资800万元(劣后级),黑龙江湾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出资200万元(劣后级),采取股权投资、股债结合等方式,重点投向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且处于初创期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投资此类企业的资金比例不高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对国内外战略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机构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3年内按地方财政贡献额100%标准予以奖励。

第四条实施电商企业奖励政策。对在我市注册的电商企业予以连续三年分别按地方财政贡献100%奖励,首次纳税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500元。

(1)成长型企业奖励政策。每年列支50万元对纳税增幅较大电商企业给予奖励。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同比增长15%(含)以下的、15—25%(含)的和增长25%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3万元和5万元奖励。

(2)集中注册地奖励政策。引导发展总部型经济,鼓励外埠电商企业将注册及纳税地落到我市电商园区内,对有纳税的电商企业连续三年分别按地方财政贡献给予100%奖励。其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按照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三年给予100%奖励。

(3)第三方支付平台奖励政策。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七台河市设立全国性总部,正常经营满1年的,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100万元补助。

第五条农村快递补贴政策。支持供销、邮政及各类企业把服务网点延伸到乡村,开展“亮服务、晒价格”星级快递公司评比活动,对上星企业优先入会,服务我市电商会员企业,并享受补贴政策。给予优质快递企业运输乡(镇)村的农产品连续两年出单每单补贴1元,进单每单补贴0.5元。每户快递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万元。

第六条冷链物流补贴政策。每年列支100万元补贴建设冷链仓储物流体系,对物流企业在我市落户冷链运输车辆并在本地正常运营半年以上的,凭购车发票,经审核给予30%一次性购车补贴,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当年没有申请到补贴的企业,第二年优先。

第七条本地特色产品营销补贴。

(1)本地产品分级分类、包装营销补贴。每年列支50万元支持生产企业、合作社、电商企业等对本地产品分级、分类开发设计包装,对新开发设计并推向电商平台销售一年以上的产品(当年销售额不低于10万元)包装设计费给予80%补贴(每户企业补贴上限5万元)。每年列支50万元用于为本地企业免费制作以二维码技术为载体的产品信息溯源体系。

(2)本地产品线下体验店补贴。一期本地分别铺设2个体验店、2个超市专柜、域外铺设2个旗舰店。政府对定向选址确定的店铺予以统一设计、装修、协调铺货和每年5万元房租补贴,建成后交由运营企业销售七台河本地产品,运营管理费用自理。鼓励我市企业在全国销售网点建立七台河产品线下体验区,给予每个门店1000元补贴。

(3)注册本地产品区域品牌。列支50万元用于培育和挖掘本地特色产品,注册区域公共品牌,自产自销的本地产品达到生产、经营、卫生等行管标准的经审核可申请免费区域品牌授权,用于推广营销。

(4)建设本地电商平台补贴。每年列支100万元,鼓励企业自建平台或与全国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合作,推介本市优势产业及资源。鼓励涵盖购物、餐饮、家政、旅游、购票等服务百姓生活的本地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对持续运营满一年,产生税收,且年服务我市用户数达到6000人以上的服务平台,给予运营单位投资总额10%的一次性补贴,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培养引进电商创业人才。

(1)本地人才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市本级统一组织的电商从业人员外出考察学习培训活动,交通费自理,培训费及住宿费100%补贴。依托市职业学院、西湖云电商学院和市电商协会等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与本区域企业合作开设订单班(委培班)、创业班,按照学生数给予培训机构每年每人500元的培训补助。订单班学生毕业留在我市工作的,经审核再给予培训机构每人500元的奖励;“创业班”毕业生入驻我市电商园区注册公司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每户企业6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奖励。

(2)引进人才就业创业补贴。全日制专科及以上毕业生与我市电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经市社保局认定给予一次性补助6000元。高校大学生入驻我市电商园区注册企业并实质运营1年以上的,经审核给予每户企业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金,并免费提供创客公寓。对电商园区企业推荐来我市考察、应聘人员经园区上报备案可享受入住创客公寓优惠协议价。将电商相关紧缺急需人才优先纳入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参照我市《关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七发〔2019〕8号)给予人才津贴、人才公寓和子女入学等政策优先支持。

第九条引导扶持电商创业活动。

(1)电商创业大赛奖励。通过大赛活动遴选一批可行性和成长性较高的初创项目,按大赛获奖等次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创业金,特别优秀的给予5万元的创业金。

(2)电商专业展会补贴。支持企业参加电商专业展会,对参与市本级统一组织的省级、国家级展会,分别给予每户2000元、5000元补贴,每个等级的展会一年内补贴一次,每年择优补贴10户企业。

(3)开展创业活动补贴。支持商会、协会、园区和各类企业开展电商创新大赛、电商大讲堂、电商论坛和峰会等活动。对组织100人以上的电商创业活动,经审核,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活动经费补助;100人—199人规模的活动,按照不高于2万元/场的标准给予补助;200人以上规模的活动,按照不高于5万元/场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不超过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60%。

第十条跨境电商政策。对跨境电子商务利用本地进出口的商品实施集中申报、集中查验、集中放行等便利措施。对参加境外展会或利用先进互联网技术和渠道开展跨境互联网业务的外贸企业按照《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件补贴范围给予100%补贴;对不具有进出口经营资质电商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按相应范围给予60%补贴。参加市本级组织的境内展会免费提供展位。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具体内容由市电商办负责解释,勃利县可参照执行。

七台河市“寒地北药”扶持政策暂行办法

为加快我市中药材产业健康发展,立足道地,打造黑土寒地北药基地,推进我市中药材产业种植、加工、销售及康养文旅业一二三产高度融合,特制定七台河市“寒地北药”扶持政策暂行办法。

第一条建立“寒地北药”产业发展基金。市政府出资,对中药材企业或合作社有融资需求的,给予支持,主要用于扶持中药材种植、生产、仓储、销售等项目。

第二条加大“产学研”合作。市政府列支1000万元,用于“寒地北药”的产品研发。鼓励企业与省级以上科研院所合作,在七台河市成立“寒地北药”产业研究院并正常开展工作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

第三条参股经营。市国有企业对有发展前景,信誉度好的“寒地北药”企业,投资入股,参股经营。

第四条贷款贴息扶持。对中药材种植及建设加工、收储、销售平台等项目,市政府每年列支200万元,给予中药材企业或合作社定额贷款贴息。

第五条建立周转金。对发展“寒地北药”产业,中药材企业或合作社需要贷款临时周转的,市财政每年列支1000万元给予周转支持。

第六条市政府对举办“寒地北药”产业论坛、学术研讨、博览会等活动,给予定额补贴。

第七条对新上中药材加工和建设“寒地北药”博物馆等文旅康养项目,除享受招商引资政策外,还要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扶持。

第八条对道地中药材取得绿色、有机标识和地理标志的中药材企业或合作社,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3万、5万元奖励。荣获公共区域性品牌、省级品牌、国家知名品牌的中药材企业或合作社,分别给予3万、5万、8万元奖励。

第九条对符合中药材种植补贴政策的地块,可以整合涉农资金打造高标准药田。对同步配套建设可追溯气象监测设备的给予设备总额的30%的补贴。

第十条中药材种植补贴。

补贴品种。重点对刺五加、人参(包括西洋参)、五味子、赤芍、苍术、白鲜皮、菟丝子、藁本、防风、黄芪等道地药材种植进行补贴。对中药材种植户(包括中药材企业、合作社)新增连片种植中药材给予一次性补贴;在新建设施内种植,符合标准的,给予设施建设补贴(参照七台河市《关于扶持设施农业发展的意见》执行);同一地块不重复享受各级财政补贴政策。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一)新增连片种植中药材100—500亩以下,每亩补贴标准为400元;(二)新增连片种植中药材500-1000亩以下,每亩补贴标准为450元;(三)新增连片种植中药材1000亩以上,每亩补贴标准为500元;(四)粮药、林药等间种的,按总面积的一半标准补贴。林下仿野生种植的,每平方米保有中药材株(丛)数1株(丛)的,按总面积的1/3标准补贴;每平方米保有中药材株(丛)数2株(丛)的,按总面积的2/3标准补贴;每平方米保有中药材株(丛)数3株(丛)以上的,按实有面积的标准补贴。(五)中药材种苗基地建设,在500-1000亩以下,每亩补贴标准800元;1000亩以上,每亩补贴标准1000元。

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执行。